公司以试用期间,工作成果及效率无法满足该岗位的工作需求,同时工作期间屡次打手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依法解除,在3日后解除,且无经济补偿金,通知有纸质盖章,本人未签字。
我保留了所有工作内容和被公司应用的证据,且入职时公司没有试用期考核标准。入职之后,被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岗位不相关,但我仍然按时完成以及成果被应用。公司大部分时间无工作内容,我在岗位上待命。公司从入职一来,2次缓发工资。
请问,公司是否为合法解除,我可以争取到哪些权益和补偿?
上海市-市辖区
劳动争议
2023-06-27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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