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1日,经微信群内推荐,联系到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巾帼家政服务中心)咨询育儿嫂服务,2月21日,被告收取原告1年中介费1800元。
经被告公司服务人员袁金艳介绍育儿嫂贾某于2月25日来家中提供中介服务,因贾某多次提出照顾孩子自己没时间吃饭,忙不过来,孩子频繁哭。我们认为贾某不具备独自照顾幼儿的能力,遂联系被告公司袁金艳更换服务人员,3月3日,育儿嫂王某来家中上户,到家吃完午饭后表示距离较远,当场下户,后续被告公司袁金艳又为我们介绍了两位育儿嫂面试,因阿姨休假要求等原因我们未能找到合适育儿嫂,向被告公司袁金艳提出不再使用他们家育儿嫂,要求其退还剩余中介费,遭到被告拒绝。
陕西省-西安市
合同纠纷
2023-06-27 15: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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