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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X于2017年对公司A投资150万,投资前小王为公司A大股东,小马为小股东;同时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小王为公司A的创始人,小马为公司A的运营总监,同时限定创始人不经投资方X同意,不能私自开设公司。 2020年,小马认为自己不属于公司A的创始人,不受条款限制,遂独自开设公司B。 2022年投资方X以小马不遵守投资协议、私自开设公司B为由状告小马。经法院审理认为:签署投资协议前,小马为公司A股东,所以应该遵守上述约定,一审判处小马败诉。 请问:投资协议书仅约定小王为公司A的创始人,未约定小马是公司A的创始人,仅仅因为小马是股东,就需要遵守上述对创始人的约定吗?这样判决的合理性在哪里?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3-06-09 14:36:11
用户:186*****681
律师回复(2)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14人

    回复于2023-06-09 14:41:52

    有没有约定,小马都是创始人。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01人

    回复于2023-06-09 16:42:23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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