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转正,在3月17日在办公软件飞书上和领导提出了离职并且提交了离职审批,公司要求把工作交接好并把手上的任务完成之后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好工作之后,与公司协商每天只需打卡工作四小时,但在4月14号的时候再次协商,公司认为我消极工作并导致了工期延长,要求我把工作做好之后才同意让走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规定了离职流程需要至少30个工作日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问题: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在4月17号之后直接走?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3-04-14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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