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1与个人签定买卖合同,我卖给对方一批设备零件,5月中询合对方口头协商,因为疫情无法采购的零件,退还一万元给对方,以后对方从未找过我。
2023.3.27日时对方在他当地法院起诉,说我当时交期违约,要求退还货款4万,并赔偿因设备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4万,当时因疫情,物流、采购严重受影响。交付推迟了2个月,当时发货没明细,现在对方说我少发,漏发,质量有问题等,要求赔偿,
请问合同签定时民法典还未实行,按照原有合同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有的律师说是2年,也有说是3年的
同问对方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3-04-09 18:28:39
用户:15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