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3日入职培训期(培训期2个月,培训期也属于试用期),签了三方协议规定试用期每个月工资3000元,培训协议写明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不满两年赔偿等比培训费。九月底发了九月一整个月实习期工资,签劳动合同时候签订日期也是9月13日,到今年3月13日整6个月试用期应该是结束,2月底第六个月试用期工资已经发放,但是三月底的工资仍然按照试用期2400元发放,同时又通知将在四月初进行转正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三月底应该是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仍然发试用期工资合不合法,超过试用期半个多月通知转正考试,考试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合不合法,如果被解除,是否需要赔偿培训协议的培训费?
湖北省-十堰市
劳动争议
2023-04-02 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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