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经过法律规定通过,则是可以的。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