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3-01-31 00:14:22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一、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与非前述人员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约定竞业期限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亦未实际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该协议无效。在该协议中双方并没有对经济补偿进行明确,实际上在约定的内容中有所欠缺,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效力上尚有争议 四、当事人仅约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条款而未约定商业秘密实际内容、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的,属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竞业限制尚未完全达成合意、尚未“依法订立",依法不具有约束力。
月帮助801人
回复于2023-01-31 08:45:12
最多两年,三年不符合要求
月帮助503人
回复于2023-01-31 09:50:02
竞业限制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是两年。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3-01-31 10:51:44
你好,你这个需要分三个层次看是否适用,第一,你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否则签了无效。第二,你们的协议约定超过两年,第三年是无效的。第三如果对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也是不需要遵守的。
月帮助10813人
回复于2023-01-31 19:21:50
你好,可以把完整的合同发给我帮你全面查看一下。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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