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强奸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主观上则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因此,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的奸淫行为和主观上的奸淫故意均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故,与一个精神正常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判断标准便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即妇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若同意则不构成强奸罪,反之便构成强奸罪。
然而,对于妇女患有精神疾病障碍的特殊类型的强奸案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就不能像上述精神正常的妇女那样,仅从形式上看该妇女是否同意,而应借助于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即判断的前提和关键应该是该妇女的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否存在。所谓性自我防卫能力,一般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即其后果的理解能力,以及行为遵循法律规定的能力。即被害人是否了解性行为是其一种特有的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以及是否了解性行为将会对自己肉体、心理产生的影响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