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被通知在年后走人,理由是个人收入较高,业务产出不足,同级别对比没有优势。
我不认同这种说法,和我同级的员工都是团队leader,其业务产出均是团队整体产出。而我做的是新业务,项目只有两人,主要项目都是我一人开发的,年中我们也拿到了不错的效果。如果把一个团队的事情放给一个人去做,我不可能短时间内达成多好的效果。
更重要的一点,我4月初会有一笔股权授予,在年末通知我走人可以为公司和部门省下一大笔费用去再招人,但这却极大损害了我个人的利益。
想咨询一下,遇到这种问题我该怎么办?法律是否支持我去维护个人权益。谢谢您!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3-01-07 15: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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