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2-11-17 18:59:15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一般的情况下回认定为一方债务。但是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回复于2022-11-17 19:02:30
你好,用于家庭生活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