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起诉方事由是被告人是原告雇佣司机。2022年1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2000元,用于251路公交车加气。但被告收到此款后,根本没有给公交车加汽,而是私用于别处。原告多次追款到至今,被始终不归该笔钱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原告认为,原告转账给被告的2000元,双方已经明确改笔款项系用于公交车加汽,现被告将改笔款项据为已有即没有事实依据,系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长春市
债权债务
2022-11-17 1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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