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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王乙等五人在某村看戏,因贾某对其指指点点,他们将贾某打成重伤,后王乙潜逃。2009年11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甲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贾某于2009年12月30日出院后,一直被父母在家中护理,并于2011年3月13日死亡,死因是因王甲等人殴打造成的颅脑损伤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1年12月7日,王乙投案,当地基层法院认定王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问:对于王甲等人,法院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刑事辩护 2022-11-14 12:04:19
用户:135*****029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2-11-14 14:44:59

    你好,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 朱绵绵律师

    月帮助96人

    回复于2022-11-14 16:21:25

    已经神力完毕的案件不能进行重复审理。

  • 回复于2022-11-14 16:23:55

    中国法律遵循一事不再罚,法院已经对王甲判故意伤害罪,不能再定王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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