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王乙等五人在某村看戏,因贾某对其指指点点,他们将贾某打成重伤,后王乙潜逃。2009年11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甲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贾某于2009年12月30日出院后,一直被父母在家中护理,并于2011年3月13日死亡,死因是因王甲等人殴打造成的颅脑损伤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1年12月7日,王乙投案,当地基层法院认定王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问:对于王甲等人,法院是否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刑事辩护
2022-11-14 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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