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自然人签订了一份股权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注册500万成立一家公司,先由甲方向公司投资500(含场地,装修等),甲方认缴250万,占股50%,乙方认缴250万,占股50%,乙方应付注册资本250万元由甲方个人向其出借,乙方出具借条给对方。目前情况:因开始公司未有银行账户,甲方将装修款约250万陆续转至乙方账户,由乙方经手付款。目前甲方不想继续投资了,那这个装修款是怎么认定?是作为甲方投资的还是甲方借于乙方的?
广东省-揭阳市
合同纠纷
2022-11-12 0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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