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对乙享有 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宜称无能力清偿债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三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已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请回答丁、戊、丙对乙的债务,甲是否均可以行使代位权?请根据丁、戊、丙的具体情况,分别说明理由。
北京市
经济金融
2022-11-09 0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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