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集团工作了13年,社保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纳,有些员工离职了,就去社保局起诉集团,集团就需要花很多钱把离职员工的以前社保补齐。但是集团最近让很多员工重新和集团的一个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集团法人和分公司法人不是一个人,集团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涵盖分公司业绩。这种情况,是不是一旦签了,如果以后离职起诉社保问题,就按新合同的年份执行了?比如我在集团干了13年。新公司签了之后又干了3年。离职以后,只能起诉新的三年社保。之前的13年都规避掉了?这是霸王条款吗?我们有权起诉吗?能赢吗?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2-11-05 1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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