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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新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点,避让沿新都路由西向东被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后方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名氏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撞到,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离开现场,经调查,原告,无名氏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驾驶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者责任相当!

江苏省-盐城市 交通事故 2022-10-27 12:23:08
用户:158*****353
律师回复(3)
  • 王卫华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2-10-27 13:20:33

    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

  • 回复于2022-10-27 14:05:11

    您好,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1453人

    回复于2022-10-27 14:22:19

    你好,报警,让警方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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