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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 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 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 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文付违约金 50 000 元;周某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贵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 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厦行区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贵售 50 0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100 000 元

江苏省-南京市 合同纠纷 2022-10-22 12:42:46
用户:175*****052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2-10-22 12:45:09

    你好,咨询可以联系我。点击头像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方式联系沟通。

  • 王卫华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2-10-22 12:51:20

    你好,合同约定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失没有依据。

    律师回复2022-10-22 12:51:41
    如果需要答辩状可以联系我
  • 曾金峰律师

    月帮助23人

    回复于2022-10-22 13:29:11

    一般来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律师回复2022-10-22 13:29:17
    我是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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