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
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 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
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文付违约金 50 000 元;周某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贵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
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厦行区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贵售
50 0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100 000 元
江苏省-南京市
合同纠纷
2022-10-22 1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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