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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发生事件 2,初三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后被班主任没收,学生害怕班主任告知家长,向其要回、或隐瞒不让其父母知此,班主任不给,学生泪光满面情绪激动,班主任性情执着不给,并直接打电话给学生父母,学生情绪激动后出办公室跳楼而下,造成腿部重伤。 3,学生知其错,其不让父母伤情,手机任其班主任没收,但不可让父母得知,但班主任故意为难学生而当场打电话给其父母,并让其进校,学生才为其班主任所作所为而气,只能跳楼寻轻生。事后班主任说与其无责,只怪其学生思想问题。(此事班主任是否有责)

福建省-福州市 其他 2022-10-12 19:04:44
用户:131*****162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2-10-12 19:19:19

    班主任没有责任 ,初三学生应当已经满14岁了 ,虽然还未成年 但是对自己跳楼的的行为后果应当有明确的认知 ,班主任没收孩子的手机 ,并告知其父母 ,这是班主任的义务,他有义务这么做的 ,而初三学生对此不能理解 ,那是他个人问题 ,所以我认为班主任是没有责任的 ,可以电话联系我 ,咱们加v,详细给你解答,帮你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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