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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福建三明大田县一村民 1980左右,村生产队分田承包到户,我家分了8人口的田,内含祖母的。 1994祖母过世,之后有一口田的收益也一直算祖母的(遗产),当时我为耕作方便拿8口中的一口比较远的孤田租给别人种,收益按年轮流给祖母的4个儿子中的一个。 2017村重新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求死亡人口不能再登记,我按要求把原本8口田都直接转登记到我家现存人口下(6人,我是户主,已不再有祖母名字)。 2021因建水库上述那口田被征用,有土地补偿金,四叔对补偿金应该归谁持有异议。我认为应按2017的确权归我,四叔认为应该按祖母的继承权来分。 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根据法规或政策应该如何处置?

福建省-三明市 其他 2022-10-06 15:20:38
用户:135*****895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2-10-06 15:38:34

    您好,应当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其他原始资料证明

    用户追问2022-10-06 15:44:48
    那按2017登记,我算是经营权人,对吗?
    律师回复2022-10-06 16:06:14
    如果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是你们,那就是你们6口人的。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229人

    回复于2022-10-06 16:00:54

    您好!是的,根据登记的来。是您家的六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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