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三明大田县一村民
1980左右,村生产队分田承包到户,我家分了8人口的田,内含祖母的。
1994祖母过世,之后有一口田的收益也一直算祖母的(遗产),当时我为耕作方便拿8口中的一口比较远的孤田租给别人种,收益按年轮流给祖母的4个儿子中的一个。
2017村重新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求死亡人口不能再登记,我按要求把原本8口田都直接转登记到我家现存人口下(6人,我是户主,已不再有祖母名字)。
2021因建水库上述那口田被征用,有土地补偿金,四叔对补偿金应该归谁持有异议。我认为应按2017的确权归我,四叔认为应该按祖母的继承权来分。
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根据法规或政策应该如何处置?
福建省-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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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15: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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