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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小明 乙方小王 汇款者小四 收款小红 甲方卖给小王车 , 小某把定金给了小红, (因为车的名字在小红手上四万) , 结果小明不卖了, 乙方问小红要钱 ,小明欠小红两万块钱 ,小红想等着收到小明的二万五在给小王 ,但是明确标明这钱一分钱不少 ,但是前提是小明给小红钱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

山东省-临沂市 其他 2022-10-04 22:51:31
用户:156*****288
律师回复(2)
  • 赵涓娟律师

    月帮助35人

    回复于2022-10-04 23:07:46

    您好,您是想问小红是否承担责任吗?

    用户追问2022-10-04 23:07:59
    是的
    用户追问2022-10-04 23:13:48
    麻烦老师回复一下 真的很急很急呢
    律师回复2022-10-04 23:14:14
    其实这里有几层法律关系:1、小明把定金给小红,是买车的定金,买卖合同关系2.小红和小王是代收钱的关系 (待确定)3.小明欠小红 是借贷关系。 所以,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如果小红只是代收,那小明不卖车了,合同如果约定无特殊情况不能反悔,则可以没收定金,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则小红需要退回定金,而不能顶自己的债务。
    展开全部3条回复
  • 陈文彪律师

    月帮助75人

    回复于2022-10-04 23:19:01

    你好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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