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双方所生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判决被告承担女儿周瑞欣做手术的医疗费的一半14062.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某年在学校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19年在老家订婚开始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某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再无沟通和交流,导致双方现已分居。因双方感情日益恶化,难以共同生活下去,但孩子是无辜的,被告一直对孩子漠不关心,完全未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为避免因原、被告的原因而影响孩子今后的成长,为能更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因此依法提起诉讼。
贵州省-毕节市
婚姻家庭
2022-09-13 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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