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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万新房管所公房的承租人。我今天8月24日 拿公房证,和身份证。去社区领物业是否进入社区的表决票。社区工作人员说公房承租人没有表决权。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万新房管所才有表决权。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 注明:我的户口也在常二社区。公房证户口是人户合一。 常二社区有公房和产权房。这里公房承租人有永久居住权。建面67平左右的公房。在房管所缴纳1.5万元左右。可以拥有产权。 常二社区没有成立物业委员会。常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在行使物业委员会的权利。让业主投表决票。确定物业是否进小区。请问这样操作是否违法呢?

湖北省-武汉市 侵权维权 2022-08-30 19:15:09
用户:151*****105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2-08-30 23:26:17

    业委会没有成立之前,是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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