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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公立卫生院上班,有编制,已经工作28年,月工资5000元。这个月请了一个月的事假,医院院长要求自愿放弃这一个月工资。现在我要向医院再请三个月的假,医院院长和会计要求我写一个情况说明,自愿放弃三个月工资和保险,并且这三个月的保险(社保医保)全部由我个人缴纳(等于说这三个月不仅没有工资还要再向医院交一万块钱)并且签字按手印,但院长和会计不在上面签字。我想咨询一下医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河南省-安阳市 劳动争议 2022-08-25 12:59:20
用户:135*****298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2-08-25 13:04:32

    你好,如有正当理由请假,保险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你如果签字,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用户追问2022-08-25 13:07:38
    但是我的情况说明(自愿放弃工资和保险)是院长胁迫签的,院长说不写这个就得辞职而且他不准假。有录音可以证明什么吗?可以对医院提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2022-08-25 13:16:37
    你好,有录音证据,可以到仲裁委申请仲裁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46人

    回复于2022-08-25 13:56:07

    不合法,可投诉。。。。

  • 回复于2022-08-25 13:58:07

    维权找劳动监察大队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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