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公立卫生院上班,有编制,已经工作28年,月工资5000元。这个月请了一个月的事假,医院院长要求自愿放弃这一个月工资。现在我要向医院再请三个月的假,医院院长和会计要求我写一个情况说明,自愿放弃三个月工资和保险,并且这三个月的保险(社保医保)全部由我个人缴纳(等于说这三个月不仅没有工资还要再向医院交一万块钱)并且签字按手印,但院长和会计不在上面签字。我想咨询一下医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河南省-安阳市
劳动争议
2022-08-25 12: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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