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2017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后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将员工在不知情不知晓的情况下签给了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然后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员工缴纳深圳社保,但中间存在严重漏缴行为,发现后找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同意补缴后又反悔,因合同在第三方,通过第三方直接发调动通知函将本人调广州,因合同在第三方本人给第三方因社保和调动问题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劳动仲裁可以仲裁确认与上海公司的劳动关系吗?然后要求17年的入职时间进行经济补偿吗?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2-08-12 2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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