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0年8月份投保了阳光保险的车险,在该年11月份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非营运保险从事营运活动。两年之间我们一直在上诉,现在找到了公司的新犯罪证据,公司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篡改了购车发票,按照正常来说,车损保额是根据购车发票来定,结果我七万的发票,车损保额却高到了十五万五千元。现在有证据证明他们是用ps技术修改了发票金额后提高了保额。请问在这种保险公司犯罪的前提下,公司是否还能以从事营运活动拒赔,他们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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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11: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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