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2年6月以前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工作需要出差去项目上。发生了一些必要的差旅费,按照程序是由项目经理统一整理,向被审计单位报销。2022年1月-2月期间经历一个项目,未报销差旅费4600多元,2022年5月-6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2000多元。合计6700多元。因2022年6月离职,不再属于项目组成员,向前项目经理多次讨要报销款,前项目经理微信上都没有回复消息。问了其他的前项目同事得知他们的报销款都已经打给他们了,唯独我的没有给我。发微信消息也不回。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做何判定?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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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6: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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