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上午去被告成立的康养基地参观,被告开会和我们说借被告一万元,借一个月,被告给我们奖励金400元+抽奖99元,到期无利息,归还本金。我们回家准备好钱,在2021年4月26日借给被告1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等到5月25日,我们去和被告要本金时,被告手机关机,人也见不到,公司锁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起诉至法院。然后法院判决书,说是把案子移到了公安局,请问我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市
经济金融
2022-07-10 1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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