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养一只贵宾犬“毛毛”,因看管不慎走失,正巧被在公园散步的张大爷看到,张大爷看起瘦骨嶙峋、皮包骨头,误以为是被人遗弃的流浪狗,遂将其抱回家,小心看护,照料半年后,膘肥体壮,被前来探访的朋友丙看到,甚是喜爱,愿出价4000元买走,张大爷二话没说即应允,并即交付之。请分析以下问题:
(1)张大爷在公园中抱走“毛毛”的行为如何界定?说明理由。
(2)在张大爷未将“毛毛”卖给丙之前,甲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张大爷有何权利?
(3)甲可否向丙要回“毛毛”,若可以,请求权基础为何?
(4)丙是否可能取得“毛毛”的所有权,在什么条件下可能取得?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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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3 13: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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