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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车于 5月29日被盗,当晚发现,立即进行110报警,共拨打六个报警电话,一直显示忙线。第二天早上便去派出所现场报警,取得报警回执。 然而,雅迪电动车理赔中心判“理赔失败”,原因是“未在发现丢车后两小时报案”。2小时内报警,只是公司单方面规定的格式合同,也不宜因为这条规定而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故意设置障碍,明明手上资料(110通话记录跟报警回执)已经可以确定发生事故,而且不是我主观造成的问题,客服要求出具报警不成功这种证明的必要性跟可能性又有多大?而且法律上有个初步举证责任,在我资料基础上,如果公司认为我造假,就应该他们来提供证据反驳我,而不是一味让我提供证明。请问我这种情况诉讼成功可能吗?

广东省-汕头市 侵权维权 2022-07-01 09:05:27
用户:139*****874
律师回复(3)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11人

    回复于2022-07-01 09:14:01

    您好,这个合同条款需要加以重点说明,否则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 回复于2022-07-01 09:23:46

    你好,这种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对自身责任的免除,属于免责条款,如果免责条款要发生效力,必须要在保险单上告知投保人,还要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否则这一条就是无效的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212人

    回复于2022-07-01 09:34:43

    您好!合同中有约定必须2小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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