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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国荣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张宇然负担 这大概是啥意思?假如被告不按照给钱,我还能起诉吗?

江西省-宜春市 其他 2022-06-28 17: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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