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后在退房前九天告知房东,得知有以下三条规则: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50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未满,押金不退,室内物件损坏,照价赔偿,租金期满,若不续租应提前半个月告知,如果临时退房押金不退。 十四、合同期满乙方若无提前15天告知,合同将自动续约1年。 请问在第四条款生效的情况下,第十三、十四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采取法律手段能否取回押金?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纠纷 2022-06-24 23:29:34
用户:180*****298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2-06-24 23:38:54

    如果要是没有重点提示上述条款的话,可以格式条款,没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起诉解除。

  • 王红梅律师

    月帮助71人

    回复于2022-06-25 06:24:33

    是的,租房合同已经约定的很清晰。当然,这种情况建议与房东沟通,协商解决押金的问题。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80*****298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