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后在退房前九天告知房东,得知有以下三条规则: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50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未满,押金不退,室内物件损坏,照价赔偿,租金期满,若不续租应提前半个月告知,如果临时退房押金不退。
十四、合同期满乙方若无提前15天告知,合同将自动续约1年。
请问在第四条款生效的情况下,第十三、十四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采取法律手段能否取回押金?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纠纷
2022-06-24 23: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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