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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是 A 小区的一名清洁工。某日下午,谢某正在小区内进行清扫工作,突然上空有一袋垃圾落下,砸伤了谢某的头部。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在该小区居住的住户黄某、蓝某、刘某、张某、陈某都有可能抛出垃圾。现谢某将黄某、蓝某、刘某、张某四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判决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0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庭前准备阶段,黄某提出,法院应当通知陈某参加诉讼,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由谢某来证明,垃圾到底是谁扔出来,请问法院的这一做法正确吗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其他 2022-06-19 16:26:43
用户:155*****833
律师回复(2)
  • 张国才律师

    月帮助5人

    回复于2022-06-19 16:29:18

    考试题请认真思考,独立完成,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等着你来添砖加瓦。

  • 回复于2022-06-19 17:11:01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二层以上可能造成伤害的业主都可推定为侵权行为人,在庭审时都应当参加,由法院通知,而不应该是某一被告要求参加。第二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由被告证明自己不伤害行为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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