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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一家集团企业,与底下一家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要求兼任另一家无往来无关联方法律关系平等的法律主体分公司B的工作,两家分公司均自负盈亏,两家员工也都分别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兼任分公司B的工作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情形吗?如果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情形,那劳动者该如何主张兼任1-5月的期间的薪酬权益呢?

福建省-福州市 劳动争议 2022-06-10 10:40:35
用户:188*****721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2-06-10 10:42:41

    你好,你是中间转公司之后,之前的工资没有发放吗?建议你去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 回复于2022-06-10 10:53:13

    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情形,需要协商报酬支付情况,如果公司不同意可提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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