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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现役军人,我母亲去年2021年11月4日15时23分,其母樊军凤骑着三轮车载着樊贵 来摘苹果的工人)2人,骑行至距家约3公里左右的路段时,后方一辆小车(车主为韩淑玲)在超车过程中将该三轮车蹭翻,致樊军凤、樊贵林、王玲凤3人一起摔至路面,造成樊军凤额头出血、樊贵林头部受伤、王玲凤胯骨骨折,后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治疗。11月5日下午8点左右樊贵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王玲凤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15600元,2021年11月15日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判定樊军凤和韩淑玲负同等责任,樊贵林、王玲凤不负事故责任。现在法院判决赔偿18万一千多,我方觉得事故责任及赔偿不合理

甘肃省-平凉市 交通事故 2022-05-27 23:45:40
用户:136*****395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2-05-27 23:53:44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和两位乘客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27人

    回复于2022-05-28 02:36:38

    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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