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制定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宁立即参与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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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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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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