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2017年四月,张某欲向孙某借款人民币十万,该借款由俞某担保,三方碰面时,写好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借款人和担保人也都规范签了字,现场又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款人上面写了张某和俞某两个人的名字。办理好上述书面手续后,出借人孙某就跟担保人俞某去了附近的银行,借款人张某则留在了原地现场。在银行孙某将款项打给了担保人俞某,可事后俞某卷款失踪 ,并未将十万款项交给借款人张某。2022年三月,孙某一纸诉状单独将张某告上法庭,诉求张某归还该笔十万借款。 但是张某确实未收到该笔款项准备答辩,,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解套?,应如何答辩可以免于这十万还款责任?恳请指点要点。
浙江省-舟山市
债权债务
2022-05-16 1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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