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21年11月23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财务一职,并于2022年3月12日完成交接工作,离职当天并未支付2022年2月至3月12日的工资,公司发薪日一般为次月15日,故本人于联系索要工资,公司老板说和我交接完工作的同事三天后离职了,以未交接完工作为由拖欠工资,3月17开始一直继续微信和再次入职的同事沟通工作内容,3.27日新来的同事要求再次当面交接两天,我同意二次交接要求对方先发放2月份工资,4.15发放3月份工资,公司老板不同意,并要求退回2021年年会抽中的年会奖品,并不同意发放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银行流水和个税申报记录,请问仲裁能要回工资和不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江西省-南昌市
劳动争议
2022-05-04 0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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