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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4月我与原业主(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房子原是08年的拆迁安置房,有1间地下室,但地下室无产权。合同中,A声明地下室给予我方使用,标注地下室无产权。A给了我一把该地下室的钥匙。2021年11月,我购置的该房的邻居(B)声称该地下室属于B的房子所有,并拿出一把争议地下室的钥匙。对此,我们联系A,A方说该地下室钥匙已经给我们了,其他的管不了。当时报警处理,三方约定今年4月底再次协商 且未果 2.目前地下室没有一方可使用 3.疑问:这间地下室没有产权,但购房合同中A给我方使用该争议地下室 是否违法?可以从哪方面起诉?是否构成欺骗?可以从哪方面起诉呢?

江苏省-南京市 公司法律 2022-05-01 20:49:53
用户:166*****888
律师回复(3)
  • 曾金峰律师

    月帮助25人

    回复于2022-05-01 20:54:10

    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分析

    律师回复2022-05-01 20:54:28
    我是南京律师
  • 回复于2022-05-01 20:54:20

    想委托律师诉讼的话,可以联系我。

  • 回复于2022-05-01 20:56:14

    地下室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的为准,

    律师回复2022-05-01 20:56:39
    合同约定给您了。那具体A是怎么得到的?
    律师回复2022-05-01 20:56:49
    具体情况可以点击头像详细说一下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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