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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双方于2021年12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部分内容为:男方母亲(82岁)、儿子(17岁)由男方赡养和扶养,女儿(4岁)由女方扶养,两套房子分别为儿子女儿所有,车子为男方所有。2022年2月4日诊断为胆管癌晚期,已于2022年3月4日死亡,在男方病重期间把其之前的离婚协议进行了变更公证,变更内容为:男方母亲由女方赡养,儿子女儿由女方扶养,儿子所有的一套房由女方单独所有,车子为女方单独所有。但由于男方死亡后对其儿子打击非常大导致医院诊断出重度抑郁已需要治疗,现已休学需要人照顾,女方每天也要上班,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母亲的赡养可以变更给其他子女赡养吗?(其母亲还有一个儿子和四个女儿)

云南省-昭通市 婚姻家庭 2022-04-28 15:42:40
用户:150*****586
律师回复(4)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5人

    回复于2022-04-28 15:44:52

    你好,男方母亲的赡养由其子女承担,儿媳没有义务赡养。

  • 卢飞律师

    月帮助4人

    回复于2022-04-28 15:45:39

    其他子女本身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你只是带你前夫身份行驶赡养义务

  • 回复于2022-04-28 17:27:26

    男方母亲的其他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 回复于2022-04-28 19:54:32

    你好,男方的兄弟姐妹都有赡养他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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