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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二会对申请人丁艳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二会骚扰、跟踪申请人丁艳。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李二会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张明 二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安徽省-亳州市 婚姻家庭 2022-04-01 18:44:22
用户:183*****173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2-04-01 18:46:37

    想咨询什么问题呢?????

    用户追问2022-04-01 18:47:16
    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二会对申请人丁艳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二会骚扰、跟踪申请人丁艳。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李二会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张明 二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庆庆
    用户追问2022-04-01 18:50:14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保令1号 申请人:丁艳,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尉迟寺村李土楼庄10号8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4。 被申请人:李二会,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新三观村侯店。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文,蒙城县立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丁艳与被申请人李二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丁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二会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申请人称其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并导致申请人多次报案,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仍殴打申请人,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律师回复2022-04-01 19:46:13
    这是法院发的人身保护令
    展开全部3条回复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96人

    回复于2022-04-01 18:52:06

    您好,被申请人需要按照裁定书履行禁止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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