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趋势不太好,开始大裁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3.31到期,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如果被裁,应给到N+1的赔付,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并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只是这两天人事让我的主管口头转达了不续签的通知,并告知只给到N的赔付,称是因为南通地区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规定,所以没有+1的赔付,为此,我咨询了劳动监管部门以及仲裁院,称是有这项规定的,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申请N+1是否合理,如果在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公司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2N+1的赔偿,谢谢
江苏省-南通市
劳动争议
2022-03-27 1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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