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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福建泉州人,某石材公司的负责人,居住在南京市已经近一年。某甲三年前,曾经在江苏溧阳与某乙合伙开办石材经营部,属于合伙企业。合伙期间,双方互有账目来往,合伙结束后,两人对账目做了清算,合伙终止后,某乙写了一张欠条给某甲,内容是,某乙尚欠某甲30万元人民币,定于半年内归还。某甲到南京后,多次到溧阳催某乙还款,某乙找各种借口拒绝。无奈之下,某甲聘请律师到溧阳起诉了某乙,开庭中,某乙称双方虽然是合伙关系,也的确打了欠条给某甲,但是,双方还有很多账目没有结清,某甲还欠某乙60万元。所以,不仅某乙没有义务还款的义务,还要求某甲先支付自己60万元。某甲表示,双方在合伙结束的时候账目已经全部结清,某乙拿

江苏省-南京市 其他 2022-03-02 11:39:44
用户:138*****500
律师回复(6)
  • 回复于2022-03-02 11:45:27

    您好,争议的60多万乙方应该另案起诉。

  • 回复于2022-03-02 11:45:30

    你好,具体什么问题呢?

  • 回复于2022-03-02 11:46:31

    你的问题没描述完,可以具体一些吗

  • 回复于2022-03-02 11:48:42

    你好,建议携带证据材料和开庭笔录到律所面谈,我是南京律师,可一对一详细咨询

  • 回复于2022-03-02 12:00:59

    你出试题呢?说你的诉求

  • 回复于2022-03-02 20:20:41

    你好,我是南京律师,这个问题可以联系我详细沟通,点击头像可以选择电话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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