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福建泉州人,某石材公司的负责人,居住在南京市已经近一年。某甲三年前,曾经在江苏溧阳与某乙合伙开办石材经营部,属于合伙企业。合伙期间,双方互有账目来往,合伙结束后,两人对账目做了清算,合伙终止后,某乙写了一张欠条给某甲,内容是,某乙尚欠某甲30万元人民币,定于半年内归还。某甲到南京后,多次到溧阳催某乙还款,某乙找各种借口拒绝。无奈之下,某甲聘请律师到溧阳起诉了某乙,开庭中,某乙称双方虽然是合伙关系,也的确打了欠条给某甲,但是,双方还有很多账目没有结清,某甲还欠某乙60万元。所以,不仅某乙没有义务还款的义务,还要求某甲先支付自己60万元。某甲表示,双方在合伙结束的时候账目已经全部结清,某乙拿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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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1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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