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农机集团兖州公司”的一名职工。公司由于长时间没有经营,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长时间拖欠。我本人1996年,响应公司下岗分流的号召离开公司,在社会上自己打工度日。马上到了退休年纪,社保处要求我们把所欠的社保费补齐就可以办理退休。补齐我们个人部分是应该的,可以单位拖欠的那部分让我们个人先垫付,等公司破产后返还。我不明白,企业拖欠部分为什么让我们垫付?企业与社保处的纠纷为什么牵扯到我们?为什么把风险转加到我们弱势群体身上?社保处的决定是不是合法?职工如何处理才能正常得到退休?
山东省-济宁市
行政纠纷
2022-02-22 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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