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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2000年9月,被告人李X到刘XX(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XX。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X。因刘多次向李X催要转包费,李X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1-12-29 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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