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7时10分左右,李某驾驶浙D15123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4国道北复线越西路南侧十字路口,遇方某驾驶的电瓶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方某受伤,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5千元,方某构成十级伤残。两车局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在新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中方某可以获得多少金额的医疗费赔偿?为什么?本案中新安保险在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法院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判决怎么赔付?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在这次事故中也受了伤,200元也应该赔偿,这说法对吗?为什么?伤残鉴定费谁出?
浙江省-绍兴市
交通事故
2021-12-28 14: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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