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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1日7时10分左右,李某驾驶浙D15123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4国道北复线越西路南侧十字路口,遇方某驾驶的电瓶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方某受伤,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5千元,方某构成十级伤残。两车局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在新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中方某可以获得多少金额的医疗费赔偿?为什么?本案中新安保险在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法院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判决怎么赔付?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在这次事故中也受了伤,200元也应该赔偿,这说法对吗?为什么?伤残鉴定费谁出?

浙江省-绍兴市 交通事故 2021-12-28 14:47:42
用户:198*****399
律师回复(6)
  • 刘建伟律师

    月帮助122人

    回复于2021-12-28 15:41:50

    交强险不区分责任,除了诉讼费,其他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回复于2021-12-28 16:15:04

    你好,具体赔偿多少需要结合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一般处于被告地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1897人

    回复于2021-12-28 17:52:48

    你好!可委托律师代理。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 回复于2021-12-28 21:06:06

    你好,具体可点击头像一对一咨询。

    律师回复2021-12-28 21:06:14
    或者电话咨询。
  • 回复于2021-12-29 10:20:21

    你好,点我头像可以电话咨询

  • 回复于2021-12-29 11:55:02

    建议电话咨询或者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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