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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找了一些工人替1号公司工作,1号公司是服务型公司服务于其他公司,这些工人未与1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号公司将费用支付给张三,张三再将工资支付给工人,张三从中获利;但1号公司有用这些工人的信息做工资表。请问如果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伤害那么责任如何划分?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1-12-20 10:08:49
用户:159*****819
律师回复(7)
  • 曹磊律师

    月帮助202人

    回复于2021-12-20 10:11:29

    你好,张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相应责任应当由1号公司承担。

    用户追问2021-12-20 10:20:23
    请问律师这里是根据1号公司做了工资表来判断用工主体吗?如果张三成立公司,用张三公司名义为工人购买保险,张三公司与1号公司也没有合同关系,那么1号公司是否仍然是用工主体?
    律师回复2021-12-20 10:21:08
    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应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户追问2021-12-20 10:26:32
    也就是说这里不管张三成立公司与否,不管张三是否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保险,张三派人为1号工作,那么都属于劳务派遣由1号承担对吗?
    律师回复2021-12-20 10:27:44
    不是,要看成立何种公司来区分是否承担责任的。
    展开全部4条回复
  • 郭泰志律师

    月帮助7人

    回复于2021-12-20 10:11:48

    用工主体是1号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回复于2021-12-20 10:20:44

    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需要详细咨询,可以点击头像,选择电话咨询方式联系沟通。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424人

    回复于2021-12-20 10:21:55

    您好!归实际用人单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6人

    回复于2021-12-20 10:22:02

    你好!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 回复于2021-12-20 10:22:41

    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况建议电话详细咨询。

  • 回复于2021-12-20 10:52:50

    属于1号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工伤,由1号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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