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初,原、被告经其舅舅冯某某及被告姐姐张某乙介绍谈婚,199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1997年10月3日,生养一子,取名张丙。2013年4月,因原被告孩子患病曾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诊断为截瘫,被告给原告寄钱3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致二人不睦,2016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经手以6.4万元从潘某某处转让小卖部一个进行经营,于2016年8月12日再次转让给张某丁获得转让费1.9万元。原、被告在生活期间,购买踏板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
根据民法典二人之间婚姻是否有效?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如何抚养?
北京市
婚姻家庭
2021-12-09 16: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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