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9年3月退出现役,属"两参"退役军人。89回原籍被政府招聘为合同制干部,在镇政府工作11年(加4年兵龄共15年),1999年10月,因撤乡并镇使我下岗失业,下岗未给一分补偿和书面协议,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只口头通知我待岗至今。后因长期待岗,无生话来源,于2000年外出打工至今。现依据相关法律政策,退伍军人在企事业单工作,因单位改制、倒闭等原因的, 要从新安排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现我与镇政府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问:镇政府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谢谢!
陕西省-西安市
劳动争议
2021-12-07 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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