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太原一个私人店里上班上了二十多天,因为各种原因不想干了。然后跟老板提离职他也只是问了原因 也说了不想干没事 并没有说明要离职的利害关系,,然后下班的时候我问老板能不能走她同意了能走。我才给老板交的店里钥匙,他也收了。等我离职后第二天要工资的时候 老板说:法律规定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说走就走,给店里造成损失了。没有工资 还要求我赔偿损失。。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那个提前三十天还受法律保护吗?需要进行赔偿吗?
山西省-太原市
劳动争议
2021-12-07 09:26:30
用户:139*****420